律 师 函 (2016)苏振律函字第060号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分公司暨负责人: 本律师受胡薇女士之委托,就贵司在诉讼案件中违法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相 关事宜,郑重知会与贵公司,函告内容如下: 2015年8月13日,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案件案号(2015)杭 下行初字第00047号)胡薇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宋红琛、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投诉行政案 件中。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了“上海市邮政公司浦东 新区分公司”出具的几份《寄送证明》证明:“上海市邮政公司浦东新区分公司 曾经在2013年和2014年以平信的方式向胡薇女士寄送过当年保单年度报告“, 上述几份证明中均由贵司所盖”上海市邮政公司浦东新区分公司发票专用章“。 特此说明上述几份材料是在法庭中作为诉讼证据之用! 经查邮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对非给据邮件(如平信),邮政部门是无法也不 可能提供寄送信息证明;而对于给据邮件(如挂号信)只能在一年内给予查询。 贵司对上述非给据邮件寄送证明的依据是什么? 其次,你司在2015年8月13日前单位名称已经变更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分公司”,为何给法院出具的寄送证明上仍然使用“上海市邮政 公司浦东新区分公司”印章? 再次,你单位作为国有单位对外出具证明材料应当盖行政公章,为何以”上 海市邮政公司浦东新区分公司发票专用章“形式在法庭证据材料中使用,贵司的 行为既不合法更不合规。 本律师将上述虚假的证明材料随本律师函一并邮寄给你司,另外该材料在杭 州市下城区法院(2015)杭下行初字第00047号)案件中也有存档。希望你司慎 重对待本律师函,对该寄送证明出具的理由或是否由你司出具给予书面回复。 否则,本律师将诉诸法院或依法提起司法控告依法追究你司出具虚假证据材料之 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发函人: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李立平 律师 二O壹陆年 月 日 注:本函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出,收件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分公 司负责人。 附:李立平律师联系方式:江苏省常州市怀德中路48号申龙商务广场东座 13楼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李立平律师收,电话:13775045398,0519-86963711。 邮政编码:213000